第212章 荆州设府 法印初成

一、立“中荆五令”:

灯令:各郡夜市以桅灯为准,不得断照,违者以市律论。

契令:澜政纸契为市中唯一合法交易文书,需三印合章方可生效。

盐令:盐由灯署统一调配,按户籍定额,超量需换铜契。

市令:义市制度普行五郡,凡契可换、灯可抵,市户自营,律吏巡守。

军令:民兵组织设“照契卫”,由地方自选领头者,接受灯署训练。

书令:各地设灯学,教民识契识印,童生可凭纸学入学宫。

诸葛亮补述:

“此六令,非为制民,而为使民可自制。”

刘琦则躬身请命:

“末将请为灯卫总帅,巡五郡,以守法治。”

吕布点头:“准。”

是夜,府署灯火未息,灯下正录《荆州法册》,名曰《桅契初编》三十卷,由蒯越监修、诸葛亮总拟,刘琦副署。

府外百姓自发点灯百余盏,送至府门口,灯杆上写着一行字:

“不为朝廷、不为豪门,只为百姓可得灯火、纸盐、口粮。”

吕布手持法册,立于夜灯之间,低声自语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