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棣稍一思忖,道:“最好别伤了性命,擒了送至郓城,让官府定罪判处,亦可震慑贼寇宵小之流。”
水泊梁山浩荡绵亘数百里,为多个州县所辖,众人身处水域合该郓城县辖治,将水匪扭送至该县乃是正理。
好嘛,水寇正嗷嗷叫着攀上楼船,王棣等却在商量如何处置善后,还真不拿这些以为逮着肥羊的匪寇不当回事呢。
至于说“震慑宵小”,倒非妄言。
彼时,出现了折杖法,也就是用杖刑来代替原来的笞、杖、徒、流四种刑罚,再加上刺配之刑,从而形成了一种极为严酷的刑罚。《宋代刑法考》有载,“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,既仗其背,又配其人,且刺其面。是一人之身、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。”也就是说,到了北宋,刺配之刑开始成为集刺面、杖刑、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,仅次于死刑。
“发配+刺字”合起来被称为“刺配”,这是从宋朝时期开始兴起的一种刑罚。在讲究“身体发肤受之父母”的时代,“刺配”可以说是一种相当重的刑罚。
虽然本朝的大赦比较多,每次大赦,便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,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,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,可以释放回家;而罪行严重的,则要终身服役。但一旦被刺字,便要伴随人的一生,这些犯人就算被释放,也难以洗刷掉脸上的印记。
这些水匪一旦被拿获,即便尔等未害人命,但刺配之刑是逃不过的。嗯,少不得要在颊边刺个“夺”字——这种纹身可一点都不酷。
大宋律法规定,罪犯脸上刺的字,根据所犯罪名而定,对于盗窃犯,刺“窃盗”或“盗”,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,要刺“抢夺”或者“夺”字,对犯有劫窃官仗、伤害吏人等罪者,在犯人两颊黥上“劫”字,诸如此类。而犯人的罪状不同,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。凡是盗窃罪,要刺在耳朵后面;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,所刺的安排列成一个方块;若为杖罪,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,三犯杖刑移于面,径不过五分。
苏三望着正攀附而上的水匪,已能看清那一张张凶相尽露的脸庞。他唇角掠过一抹哂笑,仿佛看到这些脸庞刺了个刺眼的“夺”字。
“准备……”他扬起了手,然后切下:“动手!”
苏府二十名护卫多是出身京城御拳馆或西军退役军士,平素训练用的是军中那一套,纪律严明,令行禁止,而且装备精良,配合默契,还真不当这些个“土鸡瓦狗”当回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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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王家扈从及许家护卫早折服于苏三等人的战斗力,自是以其马首是瞻。
苏三一声令下,众人向后退了两步,除却神拳苏八,余者皆亮出了称手兵刃,严阵以待。
需要说明的是,宋代七次颁布禁止私人藏有武器的各种法律,地从京师扩展到全国,武器种类从兵器扩展到了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。兵制有云:“开宝三年五月,诏:‘京都士庶之家,不得私蓄兵器。军士素能自备技击之器者,寄掌本军之司;俟出征,则陈牒以请。品官准法听得置随身器械。’”
“庆历八年,诏:‘士庶之家所藏兵器,非法所许者,限一月送官。敢匿,听人告捕。’”
故民间之太极拳,方有抖杆子之技,杆子者,本是长枪,即不许持械,只能练习光杆枪。
只不过,王家与苏家都算是官宦之家,自然是享有特权特例的,只要非军方制式兵器,普通的刀枪剑戟算不得违禁。即便苏十六擅射,也是用了一副自制的弩弓,算不上制式兵器。